问:增值税发票只有开票人姓名,收款人和复核人没有填上姓名,是否合规?
答: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建议将该发票作废或冲红后重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