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于2021年1月份曾与东莞谢岗税务局沟通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事宜,税局工作人员经请示东莞市局后告知我司,因我司成立于2019年,2020年已不属于当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须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所在地的税务局却告知按规定分支机构当年分摊比例按上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项占比确定,而我司为2019年底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这三项均为0,所以2020年不应参与分摊,我于2021年4月再次与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沟通,对方表示认可总部税务局的说法,但要报送经盖章的所得税分配表,但总部所在地税务局答复不参与分配就没有分配表.因5月汇算清缴将近,而当地税务局说法前后不一致,两地区税务局说法也不一致,总部已在当地缴清了2020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也不可能重复纳税,希望在此能得到一个确定的答复,是否2020年我司无须分摊所得税,是否应提交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分配表,如总部税务局不提供盖章的分配表如何处理,如果当地税务局要求分摊而总部税务局不予分摊如何处理。
答: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为2019年底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2019年当年不就地分摊,从2020年度开始应按规定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现行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并向分支机构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应按分配表上计算的比例就地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您司分支机构由于上年三因素为0而分配比例为0的话,您司可以以总机构出具的分配表(其中显示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为0),也可以以总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为0的情况。我局认为,如果出具为0的分配表更为贴近政策。出具该分配表不会导致分支机构重复纳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