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单位在购买蔬菜时,收到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笼统开具“*农副食品*食品”,单位为“批”,在备注栏写明实际购买的蔬菜及金额。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报销?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若开票方未如实开具发票的,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9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