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有两员工在2006年与2007漏买社保现申请补买补买2006年3月14日至2008年1月的社保补买2007年3月9日-2008年2月的社保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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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受理的社保费补缴申请范围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参未参时段。
若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补缴证明材料(下列小项中其中一项)
(1)能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明工资情况的资料;
(2)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正常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可由税务部门打印后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3)职工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
(4)真实、齐全的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补缴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未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相关资料的表格和复印件请加盖单位的公章;涉及的表单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