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有购买保本理财业务,纳税报表附列资料,全部含税收入填了理财赎回金额1500万,本期扣除额填了理财购买金额1400余万,利息收入约40万,目前要根据我公司的理财赎回金额作为公司含税收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应该以我公司的利息收入金额来判断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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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8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