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的审计费,已于2020年真实发生,于2021年汇算清缴前,审计工作已完成,审计报告已经出具,发票已收到,只是尚未银行转账付款,我们认为此类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准予列支扣除的,请问理解正确吗?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3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