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目前,各电商平台大多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在其平台开设一个店铺。但公司为了扩展业务,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如果租用其他公司在电商平台开立的店铺经营,只是租用其账号和店铺空壳,并约定承担店铺经营过程的一切由经营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背景情况下,店铺的实际经营权由承租公司拥有,但电商平台的收款是直接对接出租公司的公账账号,电商平台的费用发票也是直接开给出租公司的,而出租公司实际没有经营此业务,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那这种情况下:1、出租公司收到的款是否可以当作代收款处理,由承租公司申报销售收入纳税?2、出租公司收到电商平台开具的费用发票可否平价再开具给承租公司,以作为承租公司费用入账的凭据?3、此种租用的经营模式,是否违反其他相关法规?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经营及合同签订情况如实开具发票。若符合核定征收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关于所述经营行为是否违规问题,建议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民热线12345了解详情。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8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