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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将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对外销售,土地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作价投资入股的(有税局代开的股

问: 你好!我司将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对外销售,土地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作价投资入股的(有税局代开的股东开给公司的发票入帐,当时股东已缴纳增值税和个税)。请问到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帐面的土地价值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列支?另外,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该土地成本能否相应抵减销项税额?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18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