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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2020年6月和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合同上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去年

问: 本人去年2020年6月和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合同上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去年和银行签按揭合同并在2020年的10月放款,请问现在开发商没有开购房发票给我是否已经违法。
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您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购房发票开具的条件有所限制,例如:开发商要房产交付使用后才开具购房发票等条款,以判别开发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您可以联系律师咨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相关开具购房发票条款,您可以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您房产及开发商的详细信息,由我们为您进一步跟进发票开具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2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