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中所指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问题,我司想咨询贵局以下情况是否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我司聘请另外科技公司帮助我们进行一个软件的开发,该业务中,有一部分的开发人员在我们公司驻场,按照我司人员管理要求打卡上班,另一部分开发人员是没有来我司驻场的。但是合同最终的金额是按照参与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计费,计费单价包含参与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科技公司的服务费(注:参与人员每天和每周均需要提交工作进度表)。另:如果与我司签订协议的科技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经营范围不含劳务派遣),是否会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的判断产生影响。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5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