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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时,房产税税源信息有采集,申报20210701-20170731时,不能

问: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时,房产税税源信息有采集,申报20210701-20170731时,不能自动带出房产税税源,是还需要同时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您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主页右上角搜索框输入“财产和行为税”,在搜索结果页查看相关指引。若遇到广东电子税务局系统问题可咨询电子办税专席12366-1-1。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9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