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中所指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问题,我司想咨询贵局以下情况是否属于加计扣除——“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还是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我司将某项研发活动中的一部份以人力外包的形式聘请另外科技公司辅助开发,该外聘研发人员中,有一部分的开发人员在我们公司驻场,按照我司人员管理要求打卡上班,另一部分开发人员是没有来我司驻场的。但是合同最终的金额是按照参与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计费,计费单价包含参与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科技公司的服务费(注:参与人员每天和每周均需要提交工作进度表)。另:如果与我司签订协议的科技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经营范围不含劳务派遣),是否会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的判断产生影响。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相关人员,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务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6-29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