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二手房,购房包括房价,代支各项税费等。房价31万元,代支各项税费等3万元。共支付34万元。请问,我到税务部门开具购得此房的发票是开具31万元,还是34万元。我将此房销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购得此房的成本是扣除31万元还是34万元?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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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等相关规定,自用不足5年或自用超过5年但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受赠房屋再转让的,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16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