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了综合利用厂区资源,近期在厂区内进行土地平整。平整厂区有些矿产资源,如石料等。当地镇政府将这些资源以拍卖的方式,将这些资源的销售权卖给我司进行经营。开具广东省财政专用收据给我司。请问,镇政府作为行政单位,将我司平整厂区对除自用外对外销售的部分资源的经营权拍卖给我司,是否要缴交资源税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司将部分用于对外销售,所得对应的部分,可否以镇政府开具的财政收据对应扣除相应销售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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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一)市场改造主体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市场改造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三)市场改造主体将约定物业无偿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资源税方面:根据资源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场改造主体完成场地围蔽、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等工程取得的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无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并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确认换入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
四、由于情形的特殊性,建议纳税人带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以其审核结果为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6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