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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的第二点: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

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的第二点: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政策解读中描述: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请问该条政策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现金赔付方式下,修理厂可以开具维修发票给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政策解读原话为:“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请纳税人正确理解。若仍有疑问,可预约企业综合号,带备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6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