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为大良国内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传播公司,所经营事项不需要任何资质),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于公司发展,计划吸收一位新股东增资5万元(认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5万元。原股东认缴金额不变。由于吸收进来的增资款导致原股东占比被稀释了,就这个事项,想咨询一下以下问题:1、到税局办理变更时,需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才能办理变更手续。2新增那部份注册资本是认缴,认缴是否暂时不用缴纳税费,到实际支付时,才需要支付。3、新股东实际缴纳时,除了印花税,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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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可以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变更登记,具体路径如下:请办税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模块进行变更操作。办理的【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事项需携带的材料详情请查看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content_bscl.jsp?code=95B76568FDC31DB8E053D01F1296F10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为确保回复的准确性,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一步核实,以审核结果为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7-26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