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请问民营医院,属于非营利性质医疗机构,有取得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请问这种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需要缴纳,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若不需要缴纳,相关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贵局回复如下: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补充咨询:请问贵局回复文中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免征各项税收是否也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第一条第二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免征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
如有疑问,您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0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