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8月1日在南港渔村消费,3日晚11点30分左右去店里要求开具发票,南港渔村以我当时没有拿小票(收据)且过时为由不给开具票,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对方坚持不开发票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您需向税务机关反映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1.携带资料直接至主管税务机关反映;2.拨打12366-2-4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1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