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于8月19日咨询贵局关于“两家有限公司新设合并为一家有限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贵局回复:由于分立的方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建议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后,具体问题请到主管税务分局(所)进行咨询。这回复跟我的问题不相干呢,恳请税局老师答疑解惑。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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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因此,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形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所)进行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8-26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