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珠海某村更新项目,实际执行的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经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核准认定的《珠海市香洲区XX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村集体资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香洲区XX旧村改造项目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存在不一致。实际执行的拆补方案关于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偿回迁面积比例均高于经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核准认定的拆补方案标准,而超标准补偿部分将存在无法计入成本、税费承担等方面风险。如核定的货币补偿是1.8万每平米,实际按3万;装修费核定的是1000元每平米,实际按2000元;面积核定按1.1比例,实际按1.1.3补偿,这些超过核定标准的费用能否土增值清算时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第二十九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四)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0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