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向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境外企业无人员入境,在境内无分支机构),境内企业支付款项前要代扣那些税费?境外个人通过网络向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支付款项前要代扣那些税费?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算。印花税:若属于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0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