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2021.7月升级为一般纳税人6%,2021年1-6月当时按照合同权责发生制已经计提应收缴纳了税费1%,商家有部分欠费未给齐全,也未开票。9月收到商家款项欠费款项,对方要求开票,请问如何操作开回旧税率发票?当期已经缴纳税费了,现在重新开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没有1%征收率的行次,应如何申报税费呢?
答:
广东省韶关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已联系您,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作出政策解释和操作指引,您表示已明晰。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0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