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否有延期?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时,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时,无法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请问如何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时,在新增印花税税源信息时,可填报除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以外的优惠。即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政策减免金额在税源采集过程中不能体现。
正常进行税源采集后,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时,减免税申报附表中会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动享受减免,在申报表主页面会显示小规模的减免税额。
3、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9-15 17: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