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11年购买了第一套商品房,于2020年6月购买了第二套商品房(该购房合同经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日期是2020年6月27日),我在农村自建住房一栋并于2020年7月办理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即我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时间在农村自建房确权登记前)。现我想交第二套商品房的契税,请问我应按第几套房(二套或三套)交契税?还能享受优惠吗?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购房人)提供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确认契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5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