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广东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广东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我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处于农村的山地,属于农业养殖企业,是否应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18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