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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现对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领发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实地查验:

(一)Ⅰ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100份(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0份(含)的,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0份的(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本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已发布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需税务机关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同时授权各地市级税务局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确定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统一全市开展事后查验范围,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的公告》,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Ⅰ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100份(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0份(含)的,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0份的(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月领用数量超过5份(含)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