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