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4190元(我市所在第四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83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5284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全市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5284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139元(揭阳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13元的30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 阳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 阳 市 统 计 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