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据说2021年11月起,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下调到1%。请问:消息确实吗?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规定:“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综上,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若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目前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若有新政,会另行通告,请留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阅。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2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