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项目,2016年以前交纳的堤围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2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