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广东佛山企业,6月办理了跨区建筑业涉税事项,并在6月预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及带征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发现贵局把我公司作为了英德企业,需要每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6月-8月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为何出现这种情况?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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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建安企业在禅城区有工程并对员工每月发放工资的,需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每月征期内进行代扣代缴申报。若仍有疑问,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祖庙税务分局:0757-83261200,石湾税务分局:0757-82731200,张槎税务所:0757-83821200,南庄税务所:0757-83201200,第二税务分局:0757-83271200。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0-25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