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税〔2004〕39号的第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我企业情况如下:我企业向政府购买一教育用地,建设一所私立全日制普通初中及高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都在企业名下,民办学校是由企业举办的并由民政局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问题:请问我企业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问题所述情形不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3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