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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从事软件开发及培训、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销售电子产品值入软件产品

问: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从事软件开发及培训、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销售电子产品值入软件产品的,电子产品及软件交给客户后要经过我公司培训专业人员培训后客户可以正常使用,客户主要是学校,相关产品应用在校开办的智慧课堂,需经过专业人员安装调试才可以正常使用,调试通常要需1-3个月。请问我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及电子产品的确认时点是不是安装调式完成后才确认收入,另外电子产品值入相关软件销售及软件单独销售,价格包含后期的培训费收入,请问,我公司的现时销售产品有组成一套的电子产品,单独销售的软件价格,培训费收入分开确认收入,销售相关的电子及软件是按13%,培训收入是6%这样正确吗,谢谢!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请纳税人按上述文件规定自行确认并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2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