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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有一批产品,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进口(产品有异常所以退运给我司),现在以进料成品退换

问: 您好!我司有一批产品,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进口(产品有异常所以退运给我司),现在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产品复出口)分两种情况:全部产品不复出口和部分产品复出口。请问这两种情况,免抵退申报如何处理(原出口第一次报关出口的成品已经做了免抵退申报,并且收到退税款)。现在全部产品不复出口与部分产品复出口是否要冲减(已经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出口发票是否要开具。请帮忙提供相关的政策,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注: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8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