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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环保型企业,已经依法取得危废处置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告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的第二大类公共垃圾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可据此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环保型企业,已经依法取得危废处置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告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的第二大类公共垃圾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可据此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来自全国的咨询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