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在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后,附加税是否可以抵减。2021年26号文,只是对城建税做了限制,那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下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后申报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的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参照此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7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