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看到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在财税[2016]36号文中也提到,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现在我们公司也有类似的业务,接受客户的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该委托开发软件的合同已经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想了解一下,我们收取客户的开发服务费,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畴。此外,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需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19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