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了一个协议(企业与学生约定如下:学生明年毕业后到企业服务3年,企业奖励学生一笔钱,但约定了服务不满3年需要按照比例退还给企业。),现在这笔钱准备提前发放给学生(学生目前暂未入职),请问是按照一般劳务纳税还是偶然所得纳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2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