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的供应商于2013年发货给我司,且按照发货未开票预缴税金。供应商于2017年开具17%的税率票给我司,2020年供应商红冲重新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想咨询现在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抵扣,是正常在网上平台操作,还是去柜台办理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可以按照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上合法有效凭证,且进项税额不是用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相关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一步咨询。联系电话:0752-6286196。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26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