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即征即退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软件部分是否要单独列示?若是,软件名称是否要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完全一致?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符合上述情况,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单独核算并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如实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2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