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张某,那么,为业务整合,将张某另外一个其自己直接持股的B公司收购到A公司名下,从交易实质来看,属于自己转让自己股权,这种情况下,再将B公司自然人股东全部变更为A公司的话,这中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可以平价或者零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0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