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第一、不动产登记为个人的公寓和地下车位是否缴纳房产税?第二、不动产登记为公司的地下车位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具体情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因您描述得不够清晰,致电给您了解详情,据了解您登记在个人的地下车位为自用性质。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您的个人自用地下车位不需缴纳房产税,个人公寓和公司的地下车位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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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0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