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乘0.8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但是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14年9月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调整后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所以在东莞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是否先按百分之20的预扣率进行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照核定的税率返还?还是年终汇算清缴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返还?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并入综合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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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0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