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