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若票面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则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票面显示“项目名称”栏次则是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因地址迁移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三方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三方协议中的征收机关,需与所扣税款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一致,才可使用该协议进行缴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需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3、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15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若自然人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4、社保费在每月什么时候扣款?没有扣费怎么办?
答:每月22日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额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每月23日至月底之间依据委托扣款协议执行批量托收。缴费人应提前预存应缴费额。
缴费人如需办理单笔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应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应缴费额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在每个工作日依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时托收;缴费人也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税等缴费渠道缴纳。
若社保没有扣费,请先确认银行扣款账户是否正确以及确保银行账户余额是否足够缴纳社保费,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发现未扣费后,用人单位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企业登录)、深圳市微信税务局、@深税或全市任一办税大厅(第二税务分局除外)等渠道办理缴费;个缴人员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然人登录)、深圳市微信税务局、@深税、办税服务大厅(第二税务分局除外)等渠道办理缴费。
5、请问三证合一之前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答: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与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的原发票章应不再使用。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12-24 16: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