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82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9110元。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
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职工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若其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