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司员工符合国家规定予以扣除抵税的捐款额,我司在导入系统时显示:所得项目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能超过上限【0.00】,原因为该员工的应纳税额为0,准予扣除的捐款额也为0。那员工确实是在我司进行的捐款,虽然捐款当月无个税扣缴,但是员工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那么按照政策,这个捐款额就应该可以进行抵税。但是现在系统导不进去捐款额,那么请问该如何处理?紧急,盼复。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如职工取得的为工资、薪金,则可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1-07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