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三、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