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等部门反映。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联系人:曹胜利,联系电话:3952002)
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促进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江府〔201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
(一)独立核算且上年度已在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参加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职工应属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对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不计入超比例补贴计算范围;
(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出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人以上(含1人);
(四)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职工依法订立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对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纳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用于申领江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职工指标,不得重复用于申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以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为依据,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之和计算,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二)资助标准
各县(市、区)资助标准统一按上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布的全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执行。
(三)计算方法
1.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2.超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以整数计,不足一人部分不计入资助范围,以下简称为A)=单位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按年度实际参保人数计)-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当A≧1人且为本市户籍残疾人时,可按照本款第3、4、5点给予计算,否则不予补贴。
3.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月数(月)=用人单位年度累计为超比例残疾职工缴纳社保月数之和;
4.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元/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5.资助超比例社会保险总金额(元)=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元/月)×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月数(月)。
三、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填报《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花名册》,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
(二)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资助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资料(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参保历史清单);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证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可内部核实的,申请时可予免交,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资助期限以年度为计算单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的次年6月前发放。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rsfw.jiangmen.cn/Jmqyfwpt/index.do)申请领取上一年度资助,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
1.初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退回用人单位并说明原因。初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复审。
2.复审。复审通过的,形成资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名单。复审不通过的,原途径退回服务机构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复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公示。复审通过的,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时在官网上公示辖区年度资助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三)资金发放
公示结束后,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资助名单发放补贴,并告知用人单位。
五、资金来源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办法的政策指导;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各项材料,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按进度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二)市县两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经查实采用隐瞒、多报等欺骗行为来获取资助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即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由资金发放部门收回相应补贴金额。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