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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对《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41号公布)予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已被《契税法》第十条替代。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宣布全文废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